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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投稿: 常明      日期: 2007年03月14日       【字体: 】【打印】【关闭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使用期限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斗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总数) X 1O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吲列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 OO%。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O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月瞄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

  2、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刈oo%)X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从事商品零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5、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6、对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证券和咨询业等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享受定额税前扣除费用的税收优惠,具体是: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50%的,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税前扣除费用30000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总人数20%的,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税前扣除费用15000元。

  7、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免征或按比例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50%(割、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含)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的,可酌情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省境内的中央、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经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主体企业的”三类资产”。即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3、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臼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并持有《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土官和义务兵,创办企业的,税务机关免费进行税务登记;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企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的,经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发给的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不口企业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民政、残联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举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末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经民政、残联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对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县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中的末聘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i莱聘人员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兴办经济实体,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开业之跟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类经济组织当年招收未聘人员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20%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